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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0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网 57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17418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推动湘潭加快实现开放崛起,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用地优惠

1. 优先保障新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工业类项目用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挂牌。

2.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加上缴省级部分的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底价。

3.对新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的,自投产之日起给予其1-3年厂房租金全免奖励。具体由园区和示范区视企业经济发展贡献率及成长性确定并兑现。

第二条  金融支持

4.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1+4”特色产业体系重大项目,根据其基金融资规模,以市、区两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5.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新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给予扶持。其中,对亩均投资300万元、亩均年税收贡献20万元以上,符合本市“1+4”特色产业体系且两年内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市、区两级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给予扶持。

第三条  收费减免

6.对新引进的工业类及办公类(含配套设施)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费和排污费除外),执行“收支两条线”,即先征收,再全额奖励给企业。对商业类和住宅类项目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下调,具体按照《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潭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潭发改价费〔2017〕52号)执行。

7.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的报建手续及综合收费,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予以支持办理。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

8.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或税收贡献率前30强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人在本政策时限内可享受三年。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负责人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个人。

9.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规模,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年销售额上100亿元后,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每再跨过一个5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销售额首次跨过多个台阶的,按最高一个台阶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0.对新引进的现代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按等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1.对新引进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健康养老、文化创意、体育休闲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以后每跨越1亿元台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2.对新引进的旅游饭店、旅行社、等级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乡村旅游区(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等级旅游区(点)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且本企业当年纳税额和税收贡献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每跨越一个1亿元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本条奖励直接奖给企业经营团队。

13.对新引进入驻湘潭综保区的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加工贸易项目,按每美元0.025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以后持续增长的,项目增长部分按每美元0.030元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上限为500万元。

第五条  产业链配套奖励

14.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对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的,按其引进企业所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5%的额度,连续三年奖励龙头企业经营团队,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创新奖励

15.设立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奖、企业科技创新市长奖,对新引进企业的获奖人才(团队)的科研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并分别给予其不低于100万元、80万元资助。

 16.鼓励新引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批准组建的国、省、市自主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

 17.对新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励

18.鼓励新引进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前期费用补助100万元。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四板挂牌,对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融资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第八条  总部经济奖励

19.对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在我市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额度,连续三年给予奖励。企业可拿出不少于1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0.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新引进的生产型的国内民营企业200强,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21.新引进经认定的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发展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2.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

23.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九条  优化项目服务

24.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园区服务企业部门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25.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保姆式”服务,市政府建立重点调度机制,明确服务责任单位,派驻联络员,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6.优化项目建设发展环境,在项目落户、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缓作为、干扰项目建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纪检监察部门严加问责,政法机关重拳整治,坚决打击一切阻碍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

27.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侦破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拉赞助、集资和筹资等活动,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市级以上政府文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附  则

28.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奖励)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被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29.对符合湘潭市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好、带动性强、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度高的重大项目,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予以支持。

30.本政策措施所指“1+4”特色产业,“1”为智能装备制造产业,“4”为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

31.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市人民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步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奖励兑现按市县园区确定的分担比例承担。所有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外汇兑换率折算。奖励标准中“以上”的含义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32.本政策措施由市招商安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涉及政策兑现每年组织实施一次,每年1月开始组织申报,各城区、园区和示范区初审后,提交市商务局汇总,报市招商安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市审计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33.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可参照本政策措施自行制定本地招商引资政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评估和修订。遇国、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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